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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首飾評估程序指導意見?
珠寶首飾評估程序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珠寶首飾評估行為,明確和完善珠寶首飾評估程序,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和《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珠寶首飾》,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珠寶首飾評估程序,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珠寶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時所履行的專業技術性工作步驟,是對《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珠寶首飾》相關操作程序的細化。
第三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珠寶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獨立進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
第五條 珠寶評估專業人員,除具備資產評估相關知識外,應當具備珠寶首飾專業知識和珠寶首飾評估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珠寶首飾評估業務。
第六條 珠寶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掌握珠寶玉石和貴金屬的主要鑒定特征和鑒定方法,掌握珠寶玉石的品質評價要素和評價方法,掌握珠寶首飾鑒定、分類和分級的國家標準等相關法規和標準。
第七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特點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合理使用評估假設。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八條 評估對象應當為合法擁有,或者合法處置,或者依法裁定的珠寶首飾實物資產。
第九條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委托人的要求,評估對象可以是單體珠寶首飾或者批量珠寶首飾。
批量珠寶首飾是泛指各種類別、各種數量的珠寶首飾組合。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遵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并結合珠寶首飾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履行下列珠寶首飾評估程序:明確評估基本事項、訂立業務委托合同、編制資產評估計劃、現場核查鑒定分析、收集整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形成結論、編制出具評估報告、整理歸集評估檔案。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理珠寶首飾評估業務前,應當明確珠寶首飾評估基本事項。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明確評估目的,了解珠寶首飾資產評估報告所服務的經濟行為、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
(二)明確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屬。珠寶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珠寶首飾的相關權屬資料進行必要的查驗。如果法律權屬不清、存在瑕疵,權屬關系復雜,權屬資料不完備,應當要求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對珠寶首飾的權屬提供承諾函或者說明函。
(三)明確評估基準日以及資產評估報告提交期限。
(四)明確評估工作的責任,對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如果存在超出專業勝任能力、超出可控的執業和道德風險、工作條件受到限制致使評估程序關鍵環節缺失等情況,資產評估機構不得受理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理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依法訂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資產評估機構和委托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十三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編制評估計劃。
評估計劃可以包括珠寶首飾評估業務實施的主要過程以及擬采用的評估方法、時間進度、珠寶評估專業人員安排等。
評估計劃應當根據具體工作的推進效果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執行單體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履行實物核查、鑒定和鑒定復核、品質和價值特征分析、描述記錄等程序。
(一)實物核查。核查評估對象實物狀態,完成委托樣品確認或者交接。
(二)鑒定和鑒定復核。
1. 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對評估對象進行無損鑒定,例如,采用GB/T 16552、GB/T 16553等相關標準確定珠寶玉石種屬類別,采用GB 11887等相關標準確定貴金屬種類和含量。
2. 珠寶評估專業人員對已有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分級結論的評估對象,應當進行必要的實物鑒定、分級并對已有鑒定、分級結論進行復核。
3. 特殊情況下的樣品鑒定或者有損鑒定,需征得所有權人或者委托人的書面許可。
4. 對疑難樣品或者存疑樣品,與委托人溝通后,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樣品鑒定。
(三)品質和價值特征分析。采用相應的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等,對評估對象進行品質和價值特征分析。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以及行業分級標準,可以參照國內外市場通用的分級體系。
(四)描述記錄。根據評估對象種類,對評估對象的品質和價值特征分析等進行描述記錄(參照附表)。描述方式包括文字、表格、圖示、照片等。
(五)如果存在評估對象實物缺失、殘損等情形,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依據有效歷史信息資料,由珠寶評估專業人員確定是否執行假設條件下的評估工作。如果執行,應當在珠寶首飾資產評估報告中對實物缺失、殘損等情形予以披露。
第十五條 批量珠寶首飾評估是在單體珠寶首飾鑒定分級等工作基礎上,對價值特征同質化的珠寶首飾組合或者批次,進行合理的系統性評估。執行批量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結合單體珠寶首飾評估程序,重點履行下列程序:
(一)批量珠寶首飾核查。根據委托人確認的珠寶首飾資產清單對實物進行核查,確認珠寶首飾的實物存在狀態,盡可能收集和核實評估對象的相關信息。通常包括:
1. 觀察珠寶首飾的存放狀況,了解管理情況,并記錄。
2. 核查珠寶首飾實物數量和品種。根據資產清單進行現場核查盤點。如果評估基準日與現場核查工作日不一致,且實物處于流通狀態,可以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流轉數據,進行評估基準日與現場核查工作日之間的數據核對,分析并推算評估基準日資產數量,如果有偏差,判斷其合理性,并記錄。
3. 收集憑證資料。對委托人提供的流轉數據憑證等資料,進行核查確認,記錄存檔。
4. 確定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根據資產清查情況,由相關盤點和監盤人員,在資產盤點記錄上簽字確認。
(二)批量珠寶首飾的鑒定分類以及描述記錄,通常包括:
1. 鑒定和鑒定復核。在對珠寶首飾實物進行清點核查的過程中,珠寶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通過初步鑒定和專業判斷,確定鑒定和鑒定復核的工作重點。
2. 分類。批量珠寶首飾可以依據種屬、狀態(如成品、裸石、原料等)、品質特征、工藝特征等因素進行分類。
3. 分類描述記錄。根據珠寶首飾實物確定描述重點(參照附表)。描述方式可以采用文字、表格、圖示、照片等。
對特殊的珠寶首飾,以及單體價值較高的珠寶首飾,可以根據品種、特殊品質特征、特定作者、特別產地等,進行獨立分類和重點描述。
對鑒定中的疑難樣品,以及已有鑒定分級證書卻仍存疑的樣品,與委托人溝通后,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樣品鑒定。
(三)批量珠寶首飾的品質和價值特征分析。根據市場情況和分類特點,對珠寶首飾實物分類進行品質和價值特征分析。對價值較高或者材質特殊的,應當重點關注和詳細記錄。
第十六條 珠寶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業務具體情況收集所需要的資料并對收集的資料進行專業分析,包括:
(一)通過各種專業渠道收集市場信息資料,例如,市場調研記錄、相關查詢記錄、行業資訊、專業報告、專家訪談等。
(二)對收集的評估資料進行分析、歸納和整理,形成評定估算和編制資產評估報告的依據。
(三)對于市場發育不充分、可比交易案例有限的新品種、特殊品種珠寶首飾,由珠寶評估專業人員確定其專業判斷依據,并應當在報告中充分披露。
第十七條 評定估算時,應當考慮:
(一)根據評估目的,以及不同類型和不同狀態的珠寶首飾特征、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選擇恰當的評估方法。
(二)根據珠寶首飾的類型以及特點,結合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市場行情、權屬狀況,分析確定評估參數或者評估參數范圍。
批量珠寶首飾的評估參數,應當根據現場工作所進行的分類,分別確定評估參數或者評估參數范圍。
(三)批量珠寶首飾估算時,應當依據品種和分類,分別對評估參數以及評估結論等進行分析、判斷以及審核。
第十八條 編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委托人要求、評估對象特點、評估工作復雜程度等,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和《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珠寶首飾》確定資產評估報告的形式、內容和詳略程度。
(一)珠寶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定、估算形成評估結論后,編制初步資產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以珠寶鑒定和品質分析為基礎,體現珠寶評估工作的專業性,如實表述珠寶首飾實物鑒定、品質特點、價值特征等。
資產評估報告除對評估背景、評估項目情況進行描述外,還應當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可能影響評估結論的重大事項進行披露。
(二)對初步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三)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前,在不影響對評估結論進行獨立判斷的前提下,可以與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關當事人就資產評估報告有關內容進行溝通,對溝通情況進行獨立分析,并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調整。
(四)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珠寶評估專業人員簽名并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法定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珠寶)簽名并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第十九條 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檔案》的要求,形成珠寶首飾評估檔案。珠寶首飾評估檔案通常包括:
(一)工作底稿。包括評估過程使用的資料,例如,往來函件、備忘錄;評估過程產生的數據和圖片,例如,現場工作、鑒定資料、市場調研、分析估算的依據和形成的意見或者結論等。
(二)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納入珠寶首飾評估檔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初步珠寶首飾資產評估報告和正式珠寶首飾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委托合同、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形成紙質文檔,其他相關資料可以是紙質文檔、電子文檔或者其他介質形式,例如,實物樣品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珠寶首飾重點描述內容表
附表
珠寶首飾重點描述內容表